危害
电打鱼1、对人类的危害。鱼的神经传导是通过其自身组织内的电阻完成的,遭遇强烈电击刺激后,其内腺体会分泌一些刺激性物质,这些物质往往对人体是有害的。电在鱼体内传导过程中,与鱼体内各组织电阻有关,而血液是电阻最小的。所以一般来说,电都是通过鱼的血液在体内传递,导致血液内细胞成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同样对人体也是有害的。
2、对鱼类的危害。直接危害:电极所到之处,大量的鱼一不论是大鱼小鱼全部被电死,造成对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间接危害:虽然有时候鱼没被电击死只是被电晕,但是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其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对渔业资源也是一种破坏;另外电捕鱼还会对鱼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栖息的无脊椎动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
3、对环境的危害。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以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再次,电捕鱼时危害到整个水域。现在电捕鱼的设备在不断的升级,输出电压甚至可达千伏,除了严重危害到鱼类的繁殖,更是对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贝壳螺蛳、微生物等生态环境或者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影响到渔业资源的平衡,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规定
“电打鱼”是一种有害行为,国家对“电打鱼”明令禁止。《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电鱼、炸鱼、毒鱼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珍稀鱼类的繁殖保护,让长江上游成为“生态江河”,长江禁渔期制度已实施11年,每年的禁渔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渔期间长江沿岸要做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野生鱼。
案例
2020年3月6日晚,家住长江边的被告人周某,在明知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属于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且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邀请被告人谢某前往该区域实施电捕鱼。周某驾驶“三无”船舶并携带由蓄电池、逆变器、电渔网等组成的工具,在上述水域实施捕捞作业,共捕获白条鱼、江鲈鱼等渔获物52.1公斤。二人刚上岸即被公安民警抓获。[1]
2019年4月至5月间,渔民沈某、吴某、蒋某3人经事先合谋,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前往长江电捕鱼,共计捕获鳜鱼、鲢鱼、鲫鱼等野生鱼类150余公斤,后将鱼分食或出售。案发后,周某、沈某等5人分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谢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3042元,于今年6月29日在沪苏通大桥项目部码头增殖放流鲢鳙鱼苗5070尾,沈某、吴某、蒋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7026元。庭审中,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