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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 区分 合作办学名单 中外双方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2023-08-25 18:16 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  区分 合作办学名单 中外双方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 区分 合作办学名单 中外双方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中外双方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1995年1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2018年6月19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批准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终止的通知》。 “十三五”期间,教育部共审批和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580个(独立法人机构7个,非独立法人机构84个,项目489个),其中本科以上356个。截至2020年底,现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2332个,其中本科以上1230个。

中文名

中外合作办学

外文名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education

定义

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地区)

中国

区分

办学方式

一是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通过统招考试,填报志愿,毕业后分别获得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一是非学历教育项目,无须填报志愿,参加学校自己举办的入学考试即可。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中国农业大学与荷兰万豪劳伦斯坦瓦格宁根大学(原荷兰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合作举办园艺专业非学历项目)

注意:就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若该项目未能获得教育部审核认证,即不能承认该项目所获学历。

教育层次

一是本科段教育,也分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考)和自主招生,(如:中国农业大学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丹佛分校和健康科学中心合作举办传播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统考和自主招生各占50人。)

二是硕士段教育,参加高校组织的自主招生考试,学生修完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后,可获外方高校的硕士学位证书;教育部中留服对学位证书可做学历学位认证;中方高校的结业证书。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合作举办的MBA学位项目

还有一种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是双学位,颁发外方高校硕士学位证书,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内高校的硕士学位证书,同时教育部中留服还可以做学历学位认证。(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国国家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合作举办企业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三是博士段教育,博士段教育从层次只有一种,毕业后颁发外方高校的博士学位证,教育部中留服会做学历学位认证;(如:中国人民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管理学博士学位教育项目)

办学主体

一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温州肯恩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

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理学硕士;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归为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评估和管理一般由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进行。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合作办学名单

2010年7月19日,教育部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了经过合法批准的四百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名单。这四百多家中外合作办学都是本科以上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受限于词条展示,请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容。

存在问题

许多教育专家都认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把关不严,教育部虽然有着严格的审核制度,但许多国内院校和培训公司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都和国外一些三流甚至不正规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严重影响了合作办学的整体教学质量和声誉。

档次不够

一些国外一流大学,对于合作办学异常谨慎,因此哈佛之类名校,很少进入国内开展合作办学,反之一些三流甚至不正规的国外大学却在国内遍地开花,设立了众多的合作办学点。

质疑证书

正规的国外大学通常都规定,学生必须参加90%以上本校教授授课,才能颁发学位证书。而国内许多合作办学,用国内的教材国内的老师(有时最多在国内找几个外教凑一下数),最终还能发出国外学位证书。这样的国外大学颁发出的这样的学位证书,本身价值就是令人质疑的。而国内现今98%以上的合作办学基本都是这个模式。

合作班

MBA成为重灾区,许多合作办学都瞄准了MBA这块大蛋糕,但是2007年开始绝大部分的合作办学点根本无法招到足够的学生,因此课程的质量和准时上课都无法得到保障,有一个也是经过教育部核准的国内某合作办学MBA培训班最后索性把参观工厂作为一堂课来凑数,许多学生也是苦于投诉无门。

发展情况

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覆盖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从地域分布看,相对集中在上海、北京、山东、江苏、广东等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大城市;

从合作对象看,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等经济发达、科技及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中合作者如北大、清华、复旦、同济等名牌大学;

从办学层次看,跨越从幼儿教育到博士的各个学历层次;

从专业分布看,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机构和项目居多,大约占36%左右。

中国大陆获教育部批准的22个中外合作国际MBA项目外方院校国际认证资质一览表

编号

外方主办院校

有无EQUIS认证

中方承办院校

1

加拿大魁北克大学

2001年通过认证

中国矿业大学

2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2005年通过认证

上海交通大学

3

美国福坦莫大学/比利时弗拉瑞克-鲁汶-根特管理学院

通过认证

北京大学

4

挪威管理学院

2002年通过认证

复旦大学

5

香港大学

2009年通过认证

复旦大学

6

澳大利亚南澳大学

2009年通过认证

西南交通大学

7

澳大利亚南澳大学

2009年通过认证

江西财经大学

8

美国纽约理工学院

江西财经大学

9

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10

美国马里兰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1

美国韦伯斯特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12

美国韦伯斯特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13

美国莱特州立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14

美国德克萨斯大学阿灵顿分校

北京科技大学

15

法国国立桥路大学

同济大学

16

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

宁波大学

17

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18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19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

上海海事大学

20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

南京大学

21

加拿大卡尔顿大学

东华大学

22

香港中文大学

清华大学

具体案例

中加国际工商管理硕士(CCIMBA)

中国矿业大学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UQAM)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MBA)项目于2003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作为全球百强的魁北克大学商学院,早在2001年就获得“EQUIS”的认证,感受英、法、美、中四国文化交融的情境是中加国际MBA的独到之处,颠覆传统的MBA教学范式,导入实践管理理念,课程同名不同质

国内在职联考MBA报读周期3.5—4年,中加国际MBA至少超前1.5年

毕业后,学员将被授予加拿大政府、中国教育部、全球"EQUIS"认可的魁北克大学MBA学位。

中英国际学院(The Sino-British College)

上海市重点发展院校——上海理工大学与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利兹大学等九所世界一流大学共同创办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

中英国际学院办学模式

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是上海理工大学下属的非独立性质学院,也是国内领先的成体系、成规模、集约化引进海外一流大学优质教育资源的国际性大学学院。学院2006年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主要实施本科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和境外学士学位教育,也是国内少数采用“1对N”模式的中外合作大学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立信AIA国际

立信国际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与AIA国际会计师公会合作办学,总部设立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松江校区。

不能获认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公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范围显示,有七种证书不能认证:

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3.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5.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7.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

1.在新时代中奋进 在大变局中前行 ——“十三五”教育对外开放回顾·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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